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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鼻饲管疑引发急性胃穿孔,法院二审判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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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公布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虽然没有医疗鉴定来证明,医院未能提交相关病例资料,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5月18日,辽宁中医院医生应李某请求到李某家中为李某下鼻饲管。因李某家属反映5月20晚为李某注食时出现注食不畅,伴有呛咳、手指颤抖等症状,年5月21日上午辽宁中医院单位派医生到李某家中进行了诊察。在辽宁中医院处支出医疗费,88元。
当日12时许,李某到沈医院就诊,CT影像所见:胃内可见导管影,经胃体下部大弯侧胃壁,进入腹腔,临近大网膜密度增高。腹腔内见多发散在积气影。腹腔、盆腔内见液性密度影。门诊初步诊断:急性消化道穿孔,上消化道出血。支出医疗费.20元。当日17时,医院住院治疗,确定诊断:急性胃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休克、贫血、呼吸衰竭、脑出血后遗症。住院治疗39天,支出医疗费.63元、护理费元、病例复印费元、救护车费用.20元。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辽宁中医院医护人员为李某下的鼻饲管造成李某急性胃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的后果,因辽宁中医院不能提供下鼻饲管时的病历记载、诊疗操作记录和后期到李某家中进行诊察的记录,故在辽宁中医院不能证明此次事故系李某自身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应推定辽宁中医院对李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对李某由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辽宁中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3元。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辽宁中医院应负担。
一审宣判后,医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理由为:医生给其下鼻饲管,至21日护士检查,并无任何异常情况。后该鼻饲管经胃下部大弯侧胃壁进入腹腔无任何证据表明系我方操作。此外,医生系年5月18日至李某家中给其下鼻饲管至21日已过3日,医院医生所致胃管穿孔,造成的弥漫性影响要远远大于现诊疗后果。案涉病情,明显系其后续至他处就医或暴力乱触鼻饲管以致胃管穿孔,与医院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主张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其有过错不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一审和二审中,医院仅提供了出诊记录、下鼻饲管时的操作说明和过程,但却始终未能提供下鼻饲管时的病历记载、诊疗操医院家中进行诊察的记录,且医院不能证明此次事故系李某自身原因导致,故一审法院按照医院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相关诊疗规定,推定医院医院的损害发生有过错并无不当。
医院主张的一审法院未经鉴定就直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病历资料是医疗鉴定的基础证据材料,医疗鉴定亦必须依赖于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根据。本案中,李某曾向一审法院主动申请医疗鉴定,但医院未能提交相关病例资料,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故因此导致的医院承担,医院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年3月,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辽宁中医院负担。
(华商报记者赵增宇)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